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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xia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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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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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证明了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即在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按工作区域划分可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景区景点导游人员;按语种划分可分为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包括英、日、韩、法、德、意等语种导游);按技术等级划分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必要条件作为一个导游,除了要善于调动气氛,懂得社交,还要拥有非常广泛的基本知识,如语言、旅行常识、政策法规、历史、地理、风土民俗、文学、经济、建筑、心理、管理等等。此外,还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并要热爱自己的这份事业。性格要外向,活泼开朗,爱与人打交道,爱为别人服务。能言善辩,口齿清楚,心理稳定,能控制局面,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要拥有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有效期终生,虽然说要从事导游职业,还要按照规定获得导游证,但想要跨入导游人员的大门,导游资格证是第一步。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要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条件、报名时间和步骤等,相信对这一方面信息有兴趣的人一定能得到一点帮助。

导游证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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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司酸奶

语言技能

一. 导游语言

(一) 导游语言的概念:导游语言一般是指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交流思想、表达感情、指导游览、进行讲解、传播文化时使用的一种具有丰富表达力、生动形象的口头语言。

(二) 导游语言的特点:快、急、难、杂。

(三) 导游语言的运用原则:

1. 正确:①语音、语调、语法正确;②内容正确;③观点正确;④正确使用成语、名人名言。

2. 清楚:①思路清晰;②重点突出;③交代清楚;④语言通俗易懂。

3. 生动:①使用形象化的语言;②语言生动流畅;③注意趣味性;④恰当比喻;⑤幽默风趣;⑥表情、动作的有机配合;⑦互动式讲解。

4. 灵活。

(四)导游语言的音调和节奏:①讲解的节奏;②声调的节奏。

二. 应对技能

(一) 应答:1. 沉着应对(①“冷处理”;②避免正面冲突;③不可意气用事。);2. 正面回答。

(二) 道歉:1. 道歉要及时;2. 道歉要真诚;3. 道歉要大方;4. 用于承担责任但不要大包大揽。

(三) 回绝:1. 婉言拒绝;2. 借故推脱或以动作推脱;3. 沉默、回避;4. 直接拒绝。

(四) 聚谈

1. 善于选择话题:①大家感兴趣的话题;②令大家高兴的话题;③健康的话题;④不涉及隐私,不评论他人的服饰打扮、生理特点和讳之事。

2. 善于随机应变;

3. 认真倾听;

4. 聚谈七忌:①忌居高临下;②忌口若悬河;③忌吹嘘自己;④忌言不由衷;⑤忌恶语伤人;⑥忌冷落他人;⑦忌有问不答。

三. 导游讲解技能

(一) 导游讲解原则:1. 正确性;2. 针对性;3. 计划性;4. 灵活性。

(二) 常用的导游讲解方法和技巧:1. 概述法;2. 分段讲解法;3. 突出重点法;4. “虚”、“实”结合法;5. 问答法;6. 制造悬念法;7. 类比法;8. 画龙点睛法。

服务技能

一. 树立良好形象:①重视“第一印象”;②维护、完善自己的印象。

二. 人际关系的处理

(一) 导游服务集体内部关系的处理:①主动争取各方配合;②尊重各方的权限和利益;③建立友情关系;④互相学习;⑤用于承担责任。

(二) 与入境旅游团领队关系的处理:除了上述(一)中各种方法外,还应①尊重领队;②关心领队;③支持领队;④避免正面冲突。

(三) 与旅游接待单位关系的处理:导游人员要记住旅行社与其他旅游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准则,努力维护这种协作关系。导游人员要熟悉旅游接待单位之间的协作内容,了解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差错和失误,一旦发生,就应及时协调,做好衔接工作,使各单位的服务供给正常有序,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此外,还要善于利用与各旅游接待单位的写作关系,主动争取他们的帮助。

(四) 与合作者关系的处理:①尊重合作者;②虚心学习;③坚持原则、平等协商。

(五) 与旅游者关系的处理:①提供心理服务;②调整旅游者的消极情绪;③激发、保持、提高旅游者的游兴;④与旅游者交朋友。

为游客提供心理服务的方式方法:

①尊重旅游者;②提供微笑服务;③使用柔性语言;④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服务。

三. 正确处理几种关系:①强、弱关系;②劳、逸关系;③导、游关系。

四. 特殊旅游者的接待

(一) 老年旅游者的接待:①尊重老年旅游者;②关心老年旅游者;③多提醒、注意安全;④热情为西方老人服务。

(二) 儿童的接待:①重视儿童的安全;②多关照儿童,但要适度;③掌握儿童的收费标准。

(三) 残障旅游者的'接待:①尊重残障旅游者;②热情服务,注意方式、方法。

(四) 宗教界旅游者的接待:①学习掌握我国的宗教政策;②学习相关宗教的教义、教规;③尊重宗教信仰和戒律;④满足特殊要求。

(五) 高层VIP旅游团(者)的接待:①充满自信;②充分准备;③多尊重;④多请示。

漏接、空接、错接与入境旅游团人数变更的处理

一. 漏接的预防和处理

(一) 漏接的预防:①认真审阅接待计划;②做到三核实;③提前半小时到达接站地点;④站在醒目位置,举接站牌迎接旅游团。

(二) 漏接的处理:①认真对待;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③支付必要费用。

二. 空接的原因和处理

(一) 发生空接的原因:

1. 地陪按计划前往接站,但飞机没有抵达(原因:P138①②)

2. 导游人员按原计划前往接站,飞机、火车准时抵达,但没有接到旅游者(原因:P138①②)

(二) 空接的处理:①排除漏接;②请旅行社查明原因;③旅游团(者)推迟来京;④旅游团(者)次日抵京;⑤旅游团(者)取消北京行程。

三. 错接的预防和处理

(一) 错接的预防:①认真阅读接待计划,掌握旅游团的相关信息;②认真核实团员情况(团名、代号、人数、领队姓名,散客应问清全名和国籍)③杜绝迟到现象,警惕非法导游接走旅游团(者)。

(二) 错接的处理:①立即报告旅行社;②寻找自己的旅游团;③非法导游接走旅游团(者)的处理:若发现该情况,地陪应立即报告接待社,请其协助寻找,若找到非法导游,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转递物品要求的处理

一. 处理转递物品要求的一般过程

①婉言拒绝;②经领导批准后接受委托;③手续要完备(1. 留下委托书;2. 核对物品;3. 转交后收件人要出具收据,注明日期,收到物品的名称、品牌和数量;4. 将委托书和收据交给旅行社保管或自己保管。)

二. 注意事项

① 应税物品的处理

② 食品的处理

③ 收件人是国家机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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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红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三)本人近期照片;(四)注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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