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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雪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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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的小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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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旅游局官网上面查,百度找下就行了,很简单

江西导游证通过名单

326 评论(9)

yiranrenxiaoyao

出来了用固定电话打16866920 电信手机号码也许今年过了好多哦我们班基本上都过了祝你好运

114 评论(8)

司马懿砸缸

打固定电话查 只需要身份证号码 所以不用担心 我去年就是用电话 16866920

177 评论(12)

LovefamiliesBB

您好,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江西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分别划定分数线,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加试考生的考试结果以现场考试成绩满足划线要求为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仅当年有效。解读:考试结束后,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参照一定的划定分数线,上报给国家,由国家进行信息发布。笔试成绩、现场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满足划线要求的为合格。假设,今年你所在的省份报考人数为X,为Y%,最终合格人数为Z,那么,此省的合格人数即为Z=X*Y%,分数线将由高至低排列,第Z个人的分数即为当年的分数线。例如,今年你所在的省份报考人数为100,为20%,最终合格人数为Z,那么,此省的合格人数Z即为:100*20%=20人,分数线由高至低排列,第20个人的分数即为当年的分数线。

347 评论(13)

缘来是你6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以下简称《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有效。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第九条 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二)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订立的合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登记表》。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过《定点导游证》和不予通过年审的人员,必须间隔两年以上,经培训和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颁发《定点导游证》。第十一条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定点导游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导游证》;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定点导游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定点导游证》后,将颁证名单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损坏或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持证人遗失《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第十三条 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领取《资格证》、《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第三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四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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