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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米缸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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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仔滴麻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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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如期完成好我区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现将我区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导游注册机构(旅行社和导游行业组织)帐户于2017年2月28日前开通,网址:,或输入“全国旅游服务公共监管平台”。操作手册见附件2,2017年6月30日前换发完毕。3.换发期间电子导游证和导游IC卡并存使用,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导游证,原导游证(IC卡)禁止使用。二、电子导游证注册、核发的程序1.注册程序。导游网上注册、申请,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网上审核信息,自治区旅游局网上审批。2.电子导游证核发。网上审批通过后,导游携带本人身份证、导游资格证、原导游证(IC卡)和劳动合同原件信息,到自治区旅游局培训中心服务大厅核发电子导游证并领取导游身份识别卡。3.转入转出。导游网上申请,导游原属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审核信息,原属旅游局审批通过,新属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审核信息,新属旅游局审批。网上审批通过后,导游携带身份证、导游资格证、劳动合同和原省级旅游委(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执法总队出具的无行政处罚、经济纠纷证明到自治区旅游局培训中心服务大厅核发电子导游证并领取导游身份识别卡。三、几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是导游注册、从业、评星、培训及服务综合监管的平台,事关导游切身利益,各地州市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旅行社和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要挑选责任心强、敢于担当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把关,认真核对信息,确保电子导游证换发期间平稳有序。二是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州市旅游局要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资源,做好“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上线与实施电子导游证换发的宣传推广工作,让每名导游知晓,让导游人员了解平台、熟悉平台、运用平台,积极申请,有序注册,确保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顺利彻底。换证期间,不论什么原因造成导游无法换证的以后不再补,任何导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换证,预期不者不予补。三是加强指导,准确有序更换。各地州市旅游局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旅行社和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要实时指导导游网上注册,遇到问题由各地旅游局统一收集,分类解答,一时解答不了统一上报,集中解决,切实做好换证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导游提供畅通便利渠道。严禁导游个人到处打电话、到处乱跑,严重扰乱电子导游证换发秩序,如发生此类问题将严肃追究导所属旅游局和所属注册机构的责任。四是严肃纪律,严厉处罚。各地州市旅游局、导游行业组织(导服中心)和旅行社在导游证换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纪律,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决不允许任何人弄虚作假、迁就照顾和乱作为,决不允许将矛盾上交和激化矛盾,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同时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电子导游证有序更换。

导游证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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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abread

导游员在中国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个曾经光鲜的职业,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乱象丛生,逐步演变成了旅游业问题和矛盾的聚焦点和集中爆发点,备受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正式实施,给身处职业漩涡中的导游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短期看可能使导游员的职业收入出现程度不同的下降;长期的作用则必将为推进中国导游员的职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导游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中国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旅游法》实施给导游员带来的影响在《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中,明确提及“导游”的条款多达14项,占到了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导游工作在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项条款对导游员的准入条件、工资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导游工作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实施一个多月来的调查结果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员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导游员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与1999年实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代替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一直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因为在实际的运行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与挂靠导游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对于挂靠的导游员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的政策,致使导游员的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把导游员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导游员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坚强的法律保护。2.导游员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定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维护;而对于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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