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依恋
笔岸四叶草
学校能否注销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证[案例]陈某曾是某高校的学生,2003年7月毕业,并已领到毕业证。但在他毕业前,有人向学校举报他在当年的英语四级考试中请人代考。学校接到举报后开始展开调查,经过笔迹鉴定,学校最终确定陈某的确有找人代考的作弊行为。2004年6月,学校发布通告,给予陈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并在网上注销其已领到的毕业证。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学校认为,该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的处理不属于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该受理。[说法]法院最后的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即:学校应撤销对陈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同时重新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应对他的学位资格进行重新评定。首先,法院认为,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同样可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学校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尽管规定了可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6种情形,但这些处分针对的是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在读的学生,而陈某已毕业一年,不应适用此项规定。此外,该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规定,但陈某除参加四级考试作弊之外并无其他作弊记录,因此不符合上述办法中“勒令退学”的适用条件。而且,法院还认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未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不应影响学生毕业资格的取得。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作出了支持陈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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