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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用途:可从事相关的消防系统项目,如:设计、安装、检测、维保、安全评估、性能化设计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其他作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可敲开哪些单位大门?★具有或想要申请一级、二级、三级消防正式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具有或想要申请一级、二级消防正式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全国或本省市消防重点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是什么?★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消防工程师可以担任工作岗位:业务经理、项目经理、消防工程师、预算员、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水电工程师、消防施工员、施工员、消防项目经理、消防工程预算员、机电工程师、资料员等,根据你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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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救援局关于积极推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学霸君归纳总结了文件原文中着重4点:1、考试实施部门: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2、考试涉及范围: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建筑防火、电气防火、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并突出消防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从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科研所、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择优选择,并参加相关培训。3、考试命题角度:命题环节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和大纲,统筹消防基本知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等方面内容,准确把握考核角度,突出考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4、考试实施时间:各总队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将总队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等部门沟通及是否开展、何时开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规划等相关情况,通过部局内网“数据传输”报法规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文件中提到的“十四五时期全面发展”,即2021-2025,预计最快也就是2021年开考。考试时间在文件中没有做进一步说明,只是提到要与一消同步。但是如果与一消考试时间相近的话恐怕会让一些同学不能同时参加两项考试。不过消防救援局要求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考试机构在2020年11月底前回复是否开展,何时开考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我们稍安勿躁,静待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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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注册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的执业人员。一般,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火灾时一级消防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火灾发生的情况,通过事故调查组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说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火灾发生单位是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而且火灾的发生原因是由于消防工程师工作的疏忽或者失误,那么消防工程师是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的。如果火灾发生单位是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单位,但是火灾的发生原因不是由于消防工程师工作的疏忽或者失误,而是其他人为或者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消防工程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火灾发生单位不是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单位,但是事故的发生和消防工程师出具虚假文件或者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服务缺陷等工作有关系,那么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消防工程师的责任也会很大的。如果火灾发生单位不是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单位,但是事故的发生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没有关系,消防工程师已经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服务责任或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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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接受继续教育;(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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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第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网络教学信息化系统。第六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或者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第八条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以及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规范编制管理组应当配合编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开展教学工作。第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第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第十二条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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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积分要求:未设定技术负责人或者任命的技术负责人不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该项指标不得分。3、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和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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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接受继续教育;(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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