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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虫小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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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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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之容量自喷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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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ping28

1、设置条件(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设置要求|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总要求。(1)当市政管网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2)当市政管网不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V室外不足(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3)消防水池补水时间宜≤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2000m³时,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应≥DN100。(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6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宜≥15m;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宜≥40m;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为40m。3、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时,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2)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3)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0h的隔墙和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4)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两条。

106 评论(14)

鵼鵼小舞

对高位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还是很严格的。(1)当市政管网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2)当市政管网不能保证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时,V=V室内+V室外不足(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3)消防水池补水时间宜≤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2000m³时,应≤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应≥DN100。(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6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宜≥15m;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宜≥40m;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为40m。我们应该按照要求来进行设置,这样对安全也是有一定保障的。

156 评论(13)

陳詞濫雕

这个消防水池没有设计规范,都是根据gb50974-2014的消防水池章节要求的和05s804消防水池图集施工的。

132 评论(14)

冬射未至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5m/s;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高规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0m;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水池结构自重(标准值)长宽厚容重单项重底板2235251池壁5073255顶板1382525650覆土138618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规定(应该使用新规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GBJ84-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³。从现行的规范及所见到的资料里都没有明确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储水量是一个18m3还是两个18m³。因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将GBJ84-85中的18m³理解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分钟消防储量(与原GBJ45-82第3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按30L/s计算巧合)。因此设计消防检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存在时出现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储量为36m³的情况(其他情况还多,不一一列举了)。究竟如何理解规范,采用何值(对一类高层而言)才是“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呢?18m³是指10分钟消防总贮量,消防二字含义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不存在24m³或36m³的问题。说明如下:第一,一般说来火灾发生时,如果有人在火灾现场,则除了灭火器等扑救外,会动用消火栓灭火,绝不会坐视不救而等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任其火灾扩大(火灾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不会动作的)。这样在初起火灾时,即消防队到达现场前之5~10分钟内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时使用灭火,一般两股水柱应为现实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这是因为:(1)初起火灾不大可能出现火灾层的上、下层同时“灭火”;(2)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时灭火,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启用同时定会按启动消防泵之按钮,这样就不存在储量不够的问题了。这个时期(5~10分钟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不会动作,故18m³储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则10分钟也只用去12m³。仍有6m³未动用。另外,有的设计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统出水管上设置水流指示器(设置与否有争论),当消火栓动用后,即使无人按消火栓箱处启动水泵按钮,则因水流指示器动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灯光和音响信号,值班人员可依据情况启动或“延时”启动消防泵。笔者不主张设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张由水流指示器信号经控制柜直接启动消防泵。第二,当发生火灾时无人在现场,如娱乐场所、仓库等等,则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并且该系统只要有一个喷头动作,压力开头将在60秒内动作发出电信号,向控制中心报警,并经控制箱切换启动消防泵。即使几个喷头动作,18m3储水量也仅仅动用约三分之一。第三,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理想,火灾漫延、扩大,消防队到达现场,消火栓开始使用时,早已不是10分钟的问题了,直接启动消防供水灭火。此时高位水箱中仍有相当量的储水。第四,初起火灾在5~10分钟后,消防队才到达现场,在此之前一般说来,消防泵应没有启动。如果启动了就不存在18m³储水量够不够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启动,则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储量水位)时,生活水泵将启动供水。也就是说在火灾发生后的5~10分钟内,生活水泵继续供水5~10分钟,这样因消防储量已动用,实际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给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储量以下,生活出水管无水可出,亦即说明供10分钟内消防用水量不止18m³,是够用的。第五,如果因为是超高层建筑或普通一类高层,因水箱设置高度不够而设置增压系统,那么对于高区(或叫上区)消防来说,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单单对直接灭火而言,其意义几乎为零。当然为了使增压系统正常工作及中、下区来讲,高位水箱之消防储量仍然是必须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规范,采用何值(对一类高层而言)才是“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呢?18m3是指10分钟消防总贮量,消防二字含义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不存在24m3或36m3的问题。说明如下:第一,一般说来火灾发生时,如果有人在火灾现场,则除了灭火器等扑救外,会动用消火栓灭火,绝不会坐视不救而等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任其火灾扩大(火灾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不会动作的)。这样在初起火灾时,即消防队到达现场前之5~10分钟内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时使用灭火,一般两股水柱应为现实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原因这是因为:(1)初起火灾不大可能出现火灾层的上、下层同时“灭火”;(2)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时灭火,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启用同时定会按启动消防泵之按钮,这样就不存在储量不够的问题了。这个时期(5~10分钟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般不会动作,故18m3储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则10分钟也只用去12m3。仍有6m3未动用。另外,有的设计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统出水管上设置水流指示器(设置与否有争论),当消火栓动用后,即使无人按消火栓箱处启动水泵按钮,则因水流指示器动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灯光和音响信号,值班人员可依据情况启动或“延时”启动消防泵。笔者不主张设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张由水流指示器信号经控制柜直接启动消防泵。第二,当发生火灾时无人在现场,如娱乐场所、仓库等等,则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并且该系统只要有一个喷头动作,压力开头将在60秒内动作发出电信号,向控制中心报警,并经控制箱切换启动消防泵。即使几个喷头动作,18m3储水量也仅仅动用约三分之一。第三,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理想,火灾漫延、扩大,消防队到达现场,消火栓开始使用时,早已不是10分钟的问题了,直接启动消防供水灭火。此时高位水箱中仍有相当量的储水。第四,初起火灾在5~10分钟后,消防队才到达现场,在此之前一般说来,消防泵应没有启动。如果启动了就不存在18m3储水量够不够用的问题。如果没有启动,则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储量水位)时,生活水泵将启动供水。也就是说在火灾发生后的5~10分钟内,生活水泵继续供水5~10分钟,这样因消防储量已动用,实际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给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储量以下,生活出水管无水可出,亦即说明供10分钟内消防用水量不止18m3,是够用的。第五,如果因为是超高层建筑或普通一类高层,因水箱设置高度不够而设置增压系统,那么对于高区(或叫上区)消防来说,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单单对直接灭火而言,其意义几乎为零。当然为了使增压系统正常工作及中、下区来讲,高位水箱之消防储量仍然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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