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秋夜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individualsystem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3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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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掌握各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如自喷、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也是常常涉及到的);2、会进场验收,安装前检查、检测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一致性、产品质量、产品合法性);3、能看懂设计图纸,对照消防设计图纸施工;4、懂各系统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参数;5、会系统调试(局部、整体调试)。关于上手的问题:1、建议先掌握常见的消防设施设计规范,对各系统指标参数做到心中有数;2、建议找老师傅带一带,理论联系实际,这样进步更快,用实践去验证;3、建议系统学习消防知识,考取一级消防工程师,做一名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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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2016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6年6月17日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5验收内容6验收评定7局部验收8档案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3术语和定义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filedforrecor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并经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3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4单项individualfireprotectionsystem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5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4一般要求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资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要求同第4章~第6章的规定。5验收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2审查资料包括: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c)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d)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e)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g)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h)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消防设计变更情况。3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d)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e)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6验收评定1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2子项评定1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子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A。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b)B类项抽查中若发现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3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b)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不超过500,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c)子项抽查中,A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B类项抽查到1处不合格,按2的要求再抽查到1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C类项抽查到2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1处且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d)抽查的消防产品与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e)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3单项评定1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a)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b)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c)建筑内部装修防火;d)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e)安全疏散、消防电梯;f)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h)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i)消防电气;J)建筑灭火器;k)其他灭火设施。2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4综合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7局部验收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3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4章~第6章的规定执行。8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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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规范及要求一、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三、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四、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五、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6、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1m进风道断;2m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4m排烟竖井断面6m;7、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5m进风道断面3m,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6m,排烟竖井断面m,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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