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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20上半年的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已经结束,根据相关公告可知,报名条件如下: (一)经教育部同意,我省上半年仅受理补考考生和在江苏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师范生报名。 补考考生指笔试成绩至少有一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同时具有江苏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或在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 江苏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师范生指普通高校本专科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师范生、五年制高师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 (二)考生应具备符合以下学历要求: 报考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报考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报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报考对应学历层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以报考各学段教师资格考试。 (三)在我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符合本次报名的其他各项要求。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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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扬州教育局发布的【扬州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公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扬州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和2009届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1.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2.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3.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4.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2009年应届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 三、关于受理(一)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受理。 3.在扬高校的2009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到下列指定机构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由广陵区教育局受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由维扬区文教局受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的由邗江区教育局受理;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 4.在扬高校的2009年应届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 5.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09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受理。(二)受理条件: 1.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3.在扬高校非师范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凭《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身份证、学生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4.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09年应届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其中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受理。 四、认定流程(一)《教育学》、《心理学》报名和考试 1.报名时间:2008年12月8日~2009年12月11日 2.报名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 (扬子江中路760号 电话:0514—87961139) 3.报名条件: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扬高校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和身份证)、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考试时间:2009年2月28日 5.考试费用:32元/门 6.领取《准考证》时间:2009年2月23日~2月27日(领证地点同报名地点) 7.考试培训和教材订购请与扬州市教育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4—87780020 8.有关考试的具体事宜请向扬州市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514—87780020)(二)普通话测试请与各地普通话测试站联系(扬州测试站联系电话:0514—87361112)。(三)领取申请材料 在扬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待《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公布后在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领取申请材料。领取材料及后续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请在2009年4月初见“扬州教育网”。 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按县(市、区)教育局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条件:见前“申请条件”及“申请受理”(四)提交申请材料(五)教学能力测试及体检 1.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50元,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由受理机构负责通知。2.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六)证书发放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到申请受理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扬州市教育局接受受理的证书发放地点在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五、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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