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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需求巨大,未来5-10年,大约需要1000万健康服务产业人才,而专业的健康管理师需求将超过200万人以上居民的营养与健康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强盛。近年来由于膳食结构不合理,我国正面临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肥胖、冠心病及肿瘤患病率迅速上升的挑战。改善中国居民营养状况,需要一支强有力的健康管理师队伍,根据制定《国民营养改善条例》的精神,今后所有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养老院专业运动队、餐饮和食品相关企业都要求配备专业健康管理师。1、国家政策是非常支持的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3(40号)】文件,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到2020年,总规模将达到8万亿元以上,到2030年,总规模将达到16万亿元以上。2017年5月,国家人社部发布文件,出台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内容,获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2019年1月起,国家推行“三师共管”,要求三甲医院都设立健康管理中心。2、市场需求也很大因为慢病发病率已逐渐呈年轻化趋势,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治未病的重要性。据2015年《全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上的居民,吸烟率超三成,高血压患病率3%,糖尿病患病率7%,超重率1%。而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更多年轻人也呈现亚健康的状态,饮食不健康+缺乏运动,精英白领猝死案例屡见不鲜,让人们越来越重视慢性疾病的预防。目前的人才供求方面,健康管理师求人倍率高达140:1,因为很多年青医护学子毕业后的首选依然是公立医药,所以健康管理岗位缺口难以得到及时填补。国家也要求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健康管理中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针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肥胖、心理危机、吸烟、酗酒等专项或综合性健康危险因素干预门诊。另外,随着养老需求不断加大,护理院、养老院数量不断增多,健康管理师需求量会呈逐年递增趋势。而当存在的人才发展跟不上实操的需求现在,相对于的给优秀健康管理师人才开出的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更多关于健康管理师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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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是对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的健康状况、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进行评估,为个人和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实施干预的全过程,健康管理师是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主要面向医院医务人员、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学校与幼儿园相关工作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2)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3)进行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咨询与指导;(4)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5)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维护;(6)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教育和推广;(7)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8)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健康管理师申报条件健康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具有医药卫生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这是对于健康管理师满足什么条件的解答。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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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的职业定义:从事营养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进行人体营养状况评价,管理和指导2进行膳食营养评价,管理和指导3进行营养知识的咨询与宣教4对食品及其功能进行营养评价,指导据统计结果表明,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已达到每300人配备1名官方注册营养师,营养师的收入已接近甚至超过医生,。而中国的营养师目前的薪金在3000元左右,甚至更低,与国际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但这也充分说明了营养师行业在中国有极其广阔的职业前景。公共营养师目前已服务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运动队,食品企业,健身俱乐部,美容院,社区,养老院等多方企事业单位,但由于我国目前营养师不足4000人,而需求至少达到400万以上。即将颁布的我国首部《国民营养条例(草案)》出台后,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的幼儿园和学校甚至社区都要配备专业营养师。营养师包括临床营养师和公共营养师。根据社会的需要,2005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共营养师等11个新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开发工作启动。为满足社会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与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北京世纪英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共同举办“公共营养师”岗位培训班一学习内容学科:现代营养学,中医营养学,生命科学基础知识:基础营养学,临床营养学,食品卫生,各类人群的营养,各类食品的营养价值,植物化学物,中医基础知识,中医饮食调补理论,中医体质学说,食品的性能;基本技能:营养素评价,食品营养价值评价,各类人群的营养评价及咨询指导,各类体质人群的评价及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常用配餐,常用食品,滋补膳的应用;二招生对象幼儿园保健医,学校校医,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站的医护人员,健身中心教练,食品企业的营养从业人员,食品检测监督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医务人员,大专院校的学校和热爱并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等三专业设置及职业等级公共营养师预科班助理公共营养师----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公共营养师-----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高级公共营养师-----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公共营养师培训师公共营养师高级培训师四证书由劳动部组织考核鉴定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承认,全国通用招生电话:010-84517741010-80933680010-80933577校址:北京世纪英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一区4号朝阳党校培训中心3#1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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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幼儿园管理条例吗?幼儿园是需要配备医护管理人员的。最新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1人回答卡卡小笛TA获得超过1635个认可2016-06-22关注谢谢你的关注《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内容: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1]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这些在幼儿园标准文案网都有完整版的,你可以去找找,应该有详细内容。另外,《条例》内容还包括审批程序、教育职能、行政事务、奖惩规定以及附则共三十二条吧。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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